关于报送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企[2000]467号)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将于2008年10月7日至10月17日进行。受商务部和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两部不再另行发文布置相关工作,现就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计划的申报要求 (一)按照“中小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凡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包括所属子公司)和项目组织单位均可申请。 (二)中央管理企业(包括所属子公司)和项目组织单位所申请项目应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三)各中央管理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08年项目计划申请总额不得超过2007年项目计划批复金额的120%。 (四)项目申报内容应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进行网上申报。 二、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计划的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管理企业(包括所属子公司)项目计划申请情况报告及项目资金计划申报汇总表由中央管理企业汇总后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参照中央管理企业的要求提出2008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三)受商务部和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网上申报及书面材料报送等事宜均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具体受理时间如下: 网上申报起始时间:2008年10月7日上午10:00时 网上申报终止时间:2008年10月17日晚上24:00时 书面材料终止时间: 2008年10月21日下午16:00时 三、为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2008年度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中优先安排在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地区举办的展览会,对于欧美等部分热点展览会团体项目申请将不予支持。不支持的热点展览会名单可参考 “2008年度中央使用部分不予支持的热点展览会(团体项目)名单”。 特此通知。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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