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市场考察项目计划申报须知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8-07-30] [热度:]    文字大小:

境外市场考察项目计划申报须知
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项目说明
1、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境外市场考察不包括在境外举办的各类会议、学习、参观等。
2、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
3、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支持人数
 中小企业境外市场考察费用  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  70%  2
 其他地区中小企业
 
 50%
 
 2

(1)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用。
(2)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
(3) 生活补贴费用按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4) 经批准中小企业进行境外市场考察,每个企业可支持2人费用。
(5) 中小企业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考察项目,支持比例为70%。
(6) 考察国别(地区)中支持比例既有70%又有50%的项目,交通费补助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统一按70%支持,其它地区中小企业统一按50%支持。
(7) 考察国别(地区)中支持比例既有70%又有50%的项目,生活补贴费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统一按70%支持,其它地区中小企业按国别支持比例支持。
4、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二、申报说明
1、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2、项目计划申报信息填写过程中, 可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暂存”操作。暂存后项目可以继续填写或反复修改。各单位对填报的项目计划信息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提交”操作,提交后的项目计划不可修改,因此各单位应慎重对待提交操作。
3、在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填写具体考察的国家(地区)名称。
4、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保留整数,不能添加任何符号或汉字。
5、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
6、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7、项目简介及申请理由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计划完成的主要内容和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理由。
三、注意事项
1、每个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4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7天,累计不超过20天。
2、核算交通补贴时,以购票发票复印件加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为核算凭据。
   请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填报“境外市场考察”项目计划申请表。